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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信访人对我局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引导其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民事诉讼、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信访人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民事行为产生的纠纷,可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行政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信访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可引导其向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和行政裁决。

(四)行政许可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信访人反映土地使用权、规划报建等有关行政许可问题,可引导其向国土规划部门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五)行政确认

1.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信访人因与他人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纠纷,可引导其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国土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报请人民政府作出权属处理决定。

2.主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

信访人反映不动产登记类问题,可引导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六)行政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信访人反映因不动产被征收、规划行政许可变更,要求补偿其经济损失,可引导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征收补偿登记,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变更补偿申请。

    二、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行政监察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信访人投诉国土规划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行为,可引导其向行政监察机关反映。

(二)行政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信访人投诉他人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引导其向土地执法部门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反映,通过行政处罚解决。

(三)立案侦查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信访人投诉国土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可引导其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立案侦查。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申请公开土地、房屋征收、城乡规划等政府信息,可引导其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