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审计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
(一)行政处理处罚行为: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申请复查复核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申请复查复核。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封存财产物品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临聘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四)人事处理决定:审计系统内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揭发控告类
(一)检举控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要求审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行为:违反公共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公共权力运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处罚举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二)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反映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定办理采购和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审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反映审计系统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法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途径: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法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认为审计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法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认为审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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