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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复核指南

    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一、受理条件
    1.属于本级政府的受理范围。
    对广州市黄埔区各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2.在申请的有效期内。
    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答复(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
    3.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请向人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出。
    2.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
    3.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属复查复核阶段提出的新问题、新诉求,不属本次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原经办行政机关出具的答复(复查)意见。需提供原件审核。
    2.提交《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书》
    申请书应有针对性地对原答复(复查)意见逐步提出反驳,写清不服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切忌没有针对性地简单重复诉求。
    三、接待地址及时间
    接待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2017年1月1日搬迁至水西路12号C栋,bt365网站。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